2004年9月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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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官赖”难治也得治
文/俞评 图/俞柏鸿

  人们习惯于把恶意欠债不还、甚至法院判了也拒不履行的人戏称为“老赖”。按说,“老赖”横竖是个“赖”,还用再细分什么“官赖”和“民赖”?看官有所不知,这“官赖”绝对是“老赖”中的另类,还是很有必要专门“拎”出来细细一说的。
    7月27日,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执行公告,敦促50名长期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在10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迟延履行者将在中国法院网上曝光。湖南省公安厅作为被执行人,以执行标的额269万余元赫然排在首位(8月11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贵为厅级单位,又是堂堂的执法机关,竟被法院拉了“清单”,并且还上了榜首,确实是“赖”出了点水平。照理说,既然是执法机关,更应该模范带头执行法律才是,至少也不应明目张胆地对抗法律,可是这家公安厅能赖则赖,愣是不把法院判决放在眼里,这样的“官赖”被推上“黑名单”榜首示众,的确称得上是“当之无愧”。
  与“民赖”终日东躲西藏、怕见阳光不同,几乎所有的“官赖”都摆出一副“有种的你来执行”的从容架势,倒也“赖”得纯粹。“官赖”们之所以敢赖,自有他敢赖的道理。一是自恃有权力作屏障,官气十足。“官赖”姓官,手中大大小小都有权力及由权力编织起来的关系网可以凭恃(有的还足以“罩牢”法院),由此滋生出“法不加于尊”的特权思想,总以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,不是用来管官的,自己是“老虎屁股摸不得”,你敢判我就敢不执行,谅你法院不能拿本官怎么样。二是自恃有“公务行为”作底牌,胆气十足。“官赖”输掉的官司多是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形成的,于是“官赖”又找到了感觉——只要自身手脚干净,为公家办事哪怕办了糗事也气壮三分,你法院还能拿本官怎么样。三是自恃有法律漏洞可钻,底气十足。涉及“官赖”的执行标的既可能是债务,也可能是某个特定的行政行为。对于前者,能不能执行财政拨款、查封办公设施,资不抵债又当如何,法律并未给出现成答案。对于后者,目前法律上更是一片空白,就是再高明的法官也奈何不了“官赖”。“官赖”既无需担心像“民赖”那样被申请破产清算,又没有被限制高消费之虞,更没有担当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”之忧,违法成本是如此之低,这也使得“官赖”有了敢于向法律翻白眼、打白条的底气。
  笔者相信,对大多数“官赖”来说,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那些个法律义务,非不能也,而不为也。在他们看来,当被告已属“受辱”,输官司、还债、赔钱或被迫作为,那更是奇耻大辱。他们当然不会担心因自己的失职失误而赔出纳税人的税贡,也不担心不履行判决义务所面临的法律后果,他们真正担心的倒是一旦履行了判决义务,是否会影响到自身的形象、权威乃至乌纱帽。
  出现这种以抗法为荣、服法为耻的官场生态,说到底还是因为“官本位”胜过了“法本位”,官场潜规则代替了党纪国法。虽说这仅是个别现象,但如果任由这种畸形的“官念”蔓延扩散,那么我们推进依法行政、打造法治政府的种种努力就会前功尽弃。
  治理“官赖”,已成当前“执行难”的难中之难。光治“民赖”,治不住“官赖”,司法的公正性就难以令人信服,政府的公信力也会严重受损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就是要法加于尊,权治于法。金华中院敢于将一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省公安厅上榜“亮相”,表明中国的司法机关开始对“官赖”动刀子,彰显出人民法院捍卫法律尊严的坚强决心。但是光靠法院一家孤军奋战恐也难有作为,全社会都应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理解、配合和支持,从而对大大小小的“官赖”形成合力围剿之势。同时笔者以为,应把是否模范遵守法律、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纳入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,从制度安排上切断“官赖”对权力的依赖路径,压缩“官赖”自由腾挪的空间。那样,还有谁愿意再当“官赖”?